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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设立和罢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瑞鑫兰亭社区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社区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活动,确保财产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财产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倡导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努力,实现社区人人知荣辱、有道德、诚实守法;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安全、美丽、文明、和谐的家园。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1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是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职或者兼职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为开展专项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门工作人员办理业主委员会专项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开展的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暂视为志愿服务,除特殊任务外,原则上不领取报酬。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指定的专门从事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适当补贴。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的报酬。补助或者报酬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或者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补贴制度执行,费用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大会授权的工作执行情况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增补和改选;
(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的会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拔、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框架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服务活动;
(七)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物业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相关物业管理费,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时间限制;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展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十)审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计划、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定、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提起诉讼或代表所有业主针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采取非诉讼程序。处理并承担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当社区的共同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者非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承担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机构办理财产管理相关事宜,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维护本小区业主专用网站。网站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向业主委员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三)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一次性使用资金超过资金余额1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决议,由副主任或者三名以上委员签署,报主任批准;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或者文件;
(五)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需要根据业主意愿选任物业管理人或者物业管理人,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必须在每届任期结束时进行财务审计和工作报告;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调查。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设立和罢免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社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条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三年期满时需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可以重新换届。当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不得低于委员人数的20%。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所有人或者合法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
(三)从未担任过破产企业负责人的;
(四)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附属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工作;
(五)遵守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社会信誉;
(七)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 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共同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7天,持业主共同推荐的推荐信、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式,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业委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登记申请尚未过期,但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根据条件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式等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将选票送达全体业主;选票必须编号,未编号的选票无效。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实行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财产名称和票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该选票将被视为无效。如果同一候选人在同一张选票上多次当选,则该候选人仅计一票;
(四)投票选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否则投票无效;
(五)投票期限届满后,登记和收回的投票权未超过总投票权50%的,投票时间顺延直至超过50%;
(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得票数进行排名,得票最多的前11名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如出现票数相同且无法确定前11名的情况,投票时间将延长三天,由无投票权的业主投票给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被淘汰。确定为当选成员;
因故不能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5日前发布公告,接受候选人登记申请。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后30日内,提交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选举材料、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应当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业主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提议或者区主管机关建议并经业主批准,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 委员会会议,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一)因财产转移、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具有业主资格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无故连续三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向业主大会提出书面辞职;
(六)不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业主承诺书或者拒绝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兼职;
(八)因任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九)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不当有利往来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其会员资格,并报区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属于业主会议及其拥有的建筑物、财产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和其他文件、印章等材料,应当在七日内移交业主。自终止之日起的天数。委员会。未移交相关信息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终止后出现的空缺,应当及时由候补委员填补,或者在下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六人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业主临时会议及时完成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业主会议期间,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出席业主会议的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意的,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全体业主50%以上通过的,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
第二十五条因业主委员会主席或者委员被罢免,业主委员会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主席被解聘的,由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业主委员会补选时,主任由补选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委员因违法、越权、玩忽职守,造成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根据讨论议题需要,可邀请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当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派员参加会议;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单位人员、物业使用单位代表、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根据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指令召集;
(三)10%以上业主共同提议召开;
(四)社区发生重大或者突发事件时。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成员有一票。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非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议,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投票时,如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则由业主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保存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后归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会议讨论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涉及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应当单独记录与会委员的不同意见。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员签名,加盖业主协会印章,归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管理协议、本章程授予的权限,造成业主委员会损失的,参加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委员会成员要求赔偿,但在表决时表示不同意见并记入会议记录的,该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对下列事项之一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署,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一)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建议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按照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协议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初步审查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并提出建议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决议;
(六)关于除名会员的建议;
(七)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前,应当将属于业主大会的档案和其他财产移交当地主管部门,并报送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报送。在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加盖业主代表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单;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文件;
(七)业主、用户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八)维修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按照社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接受捐赠的,业主委员会不得因捐赠人的意愿,作出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费用: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二)日常必要的办公费用;
(三)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补贴制度发放的劳动补贴;
(四)参加、组织业主管理、物业管理相关交流活动的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管理专项工作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应当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或者章程的修改,经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会议)批准后生效。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就本章程作出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未尽事宜,适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文件同时废止。
物委会技术视角:
依法解决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规范履行职责,信息公开可查、共有财产可查、共有可查、共有可查、社区事务可共同解决。只有这样,每个业主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辛苦付出的业主才不会被误解。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互动交流,营造了温馨、熟人的社区生活环境。业主委员会技术团队重点解决社区住宅物业管理难点,技术辅助办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居委会管理。欢迎全国业主提供更多社区信息和需求建议。欢迎社区服务第三方组织共同推动社区和谐建设。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邮箱:Gov@yeweihui.com
用户评论
终于有个专门管理社区生意的官方文件了!之前很多事都是口头说说或者随意议论的,希望这个章程能真正规范一些秩序,让大家都能住得更安心!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感觉这章程写的有些“冗长”呀,能不能简单明了点?业主委员会不是只管小区的事嘛,太复杂反而让人看不懂…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章程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还挺清晰的,比如物业管理、保洁责任等等,看来以后小区维修也能更加透明化了!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希望新的章程能落实到位,别最后变成“摆设”一样。前年换了新物业就说了很多好话,结果到现在问题都没解决…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到这里我突然好奇,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怎么选出来的?都是随机抽取的吗?会不会有些利益输送?需要一个公正透明的选举制度!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了章程后感觉挺好的,至少有个明确的规则,大家就不至于因为一些小事争吵起来。希望所有业主都能认真学习了解一下,协作建设美好社区环境!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小区发展得越来越好了!各种娱乐设施也完善起来了,期待未来可以加入更多的活动项目,让居民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章程对于外来人员的管理规定是不是有点严苛?毕竟现在很多都是租住的小伙伴们,应该多一些人文关怀。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以前小区物业收费一直都比较混乱,这次新章程有了明确的细则,也希望能够督促物业更好地服务业主,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虽然看起来是个很完善的章程,但我个人还是觉得有些规定太繁琐了,例如宠物管理等等。小区应该是以人性化为导向的,不要把日常生活的舒适度变得过分复杂化。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到有关于噪音限制和垃圾分类的要求,这真是太好了!希望大家都能遵守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绿色、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以前小区的安全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次新章程增加了保安巡逻和监控的力度,非常有必要!希望也能加强夜间的安全措施,让每个业主都能安心休憩!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支持小区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生活,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沟通,但也建议在组织活动时更注重参与者的实际需求,避免过于形式化或者缺乏针对性。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期待这次新章程能够有效解决小区存在的一些难题,比如停车位不足、绿地使用率低等等。希望更多业主朋友们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中来,共建美好家园!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觉得这个 章程 还是很有建设性的,希望能通过它的实施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居住美好生活”的目标。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虽然标题写着 “居住美好生活”,但小区里的某些事情让人感觉很不舒服,希望业主委员会能重视这些问题,而不是只是停留在文字层面!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认为章程里很多内容都是笼统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有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可执行的行动计划,才能真正推动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