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村宅基地流转:农民权益与实惠双赢,有何不可?,以及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您是否想过允许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实质是什么?就是拆掉我们农村土地公有制,拆掉农村残余的社会主义伦理!对于张三这个个体农民来说,从自己的宅基地里拿到一把钱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跳出张三的视角,从一定的历史深度来看,这就是在造就纯粹的无产阶级!有的人会跳出来说:你可以拆掉,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算什么产权人?
我想说的是,土地集体所有正是为了保护农民的田地!要深刻认识这个本质,必须有历史的眼光!
1947年,西柏坡国土会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国土会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一切地主的土地和公有土地,以及农村的其他土地,均由农村农民协会征用。村庄以全村人口为基础,不分性别。老幼均匀分配,用土地多补数量少,用肥补质量少,这样,农村的人们将获得同样的土地,并且土地将归所有人所有。
这清楚地阐明了当时的土地改革。耕者有自己的土地,土地是私有的。历代均田虽然在规模和精细度上无法与这次相比,但土地私有制必然导致弱肉强食、大小兼并、土地兼并的历史。不可避免地会重演。
因此,《中国土地法大纲》号文件颁布后,我们同步引导农村地区建立生产互助小组。五年后,即1953年,人民公社开始试点,两年后,全国农村土地公有制全部完成,土地集体所有。这也是同样的人文思想!尽管20世纪70年代末人民公社被解散,土地被划分为个体农场,但土地公有制的伦理依然存在!
多年过去了,回首过去,虽然令人遗憾,但庆幸的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集体经济的先进生产关系和无限潜力,绝非美国大农场模式可比!
为什么要确立“三农工作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为核心”的指导思想?为什么我们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反复强调“坚持农民为主体”?为什么我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花了7年时间才做出这么大的改变?
正如我们领导人所说,现代化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
和北美大国一样,没有农民的主体性,只有农业大资本的主体性。它的农村充其量只是一个高消耗、高污染、高补贴、高风险的大型农业工厂。这个我之前在《扒一扒美国大农业》里已经详细讨论过了!
最后,我再次辟谣。国家要收回农村土地的消息纯属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土地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承包地、口粮田、一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新概念、老说法所指的一寸农村土地,都是由村集体承包的。张村村集体有张、一、二、三、四。李村村集体由李一二、李二、李三二、李四二人组成。没有任何法律原则和原则是可以随意撤销的!
国家要使用任何一寸集体土地,都必须经过法定的征收程序,特殊情况下的征收程序(我会再找机会详细讲一下征收和征用的法律程序)。
玩股票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一个词,叫“卖空”。我之前发布过一个视频,名为《做空乡村》。对于张三儿这个受开荒传闻影响的农民来说,根据现在的情况甚至是过去的情况来做决定,确实是最简单的方法。然而,如果你站得高高的,抬起头,你一定能看到更多。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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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答: 是!2021年之后,国家推出了许多政策让农村宅基地的自由买卖更加方便了。现在很多农民都利用这一点,把自己的闲置宅基地拍卖或者转手给想要购买的人出售,赚了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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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农村宅基地买卖也有自身的风险,比如一些地方的土地权性质不明确,要买前一定要仔细了解清楚,避免造成损失。同时,也要注意与购房者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流程,签订详细的合同保障双方的权益。
126 人赞同了该回答
答: 对于农民来说,自由买卖农村宅基地可以提高他们的收入。如果他们闲置不用的一些宅基地是可以出售换取资金的,这也可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品质或者投入到农业经营中,促进家庭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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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更重要的是,土地自由买卖可以让农村市场更加活跃,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利,也能更好地参与到市场机制中,促使乡村振兴进程更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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