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低压开关的安全运行与维护
1. 主要危险源
1.未按要求佩戴绝缘设备。
2.没有遵守关机顺序。
3.未按规定检查、排放。
4.停电后未按规定锁闭、悬挂警示牌。
5、电气设备维修前未检测气体浓度。
6.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检修电工作业。
3. 职位要求
第二条 应聘人员须身体健康,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
第三条 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必须熟悉所维修电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够熟练操作、维护和保养该设备。
第五条 应当熟悉作业范围内的供电系统、作业区域有害气体情况、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和人员疏散路线,掌握电气火灾预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救援知识。
4. 安全规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指口法”。
第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八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第九条 修理、安装、移动设备和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十条 检查、维修、移迁井下电气设备时,应两人配合,互相监督。检查、维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确认断电后方可进行放电(采区变电站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须在洞室内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必须挂好接地线,在操作手柄上挂上“有人在工作,请勿合闸”的警示牌,方可接触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平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电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平台上操作。127伏手持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及工作时必须触及的部位均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十二条 井下作业时,应当携带常用电工工具、与电压等级相适应的电工测试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第十三条 使用普通仪器进行井下测量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普通便携式电测量仪器只允许在气体浓度小于1%的场所使用。
(2)测量设备或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若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则测量绝缘电阻前必须将电子插件拔掉。
第十四条 任何作业开始前,应当对所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及电工测试笔进行清点、检查,确保齐全、完好。
第十五条 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性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对固定地点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当事先进行现场勘察,制定施工计划。
第十七条 供电干线因维修需停电时,必须提前告知相关区队停电时间及影响范围。
6. 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井下中心变电站(含水平变电站)和有值班人员的矿区变电站高压开关柜的操作,必须由值班人员凭电工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值班维护人员应当对无值班人员的矿区变电站、配电所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进行监督,维护人员应当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变电站运行,并对变电站的操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检修责任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质量应当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整性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备大修或更换部件后,应当符合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二十条 馈线开关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二十一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护和管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漏电保护和主、辅助接地极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根据该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进行正确调整和定期校准。
第二十三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接地线不得断开。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带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二次向一次反向送电。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爆炸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就地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机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检验、维护时,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的端子编号、接线方式,不得废弃原有的保护装置,不得任意修改整定值。
第二十六条 漏电检测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及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方可供电。禁止在漏电检测继电器断开状态下强行向供电系统通电。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处必须接触可靠、无锈蚀。连接的螺母、垫圈应镀防锈层,并用防松垫圈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铠装电缆的芯线必须采用冷压连接,禁止绑扎。
第二十九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清洗半导体屏蔽层,除去导电裸露颗粒。对于金属屏蔽层,金属线不得刺穿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线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常规漏电阻D级绝缘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三十条 凡可能接反电源的开关均应锁紧,并挂上“当心接反电源”的警示牌。如需接反电源,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三十一条 在同一馈线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点以上同时工作时,应分别悬挂“有人在工作,严禁供电”标志,并有总负责人联系、协调各相关环节工作进度。工作完毕、恢复供电前,必须有专人巡检各点。待全部工作完毕,各点撤去各自的停电标志后,方可供电。严禁在约定时间停止供电。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人触电身亡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立即将人与带电体分开,并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通知地面调度室。待人已完全苏醒并有医生到达后,方可中断抢救。
第三十三条 发现电气设备或者电缆起火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使用电动灭火器或者砂土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火情。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束后,应检查防爆室内是否有剩余的线材零件、工具、材料等。
7. 收尾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认真填写维修记录,清点工具设备,清理现场。
第三十六条 现场交接班时,应向接任者明确交接班维护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问题,对班次未处理的事故、停电等情况应重点处理,交接工作明确后,接任者方可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