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加条款第五条规定,如产品为假货,需赔偿100倍。记者 平所希 摄
渝中区陈先生正在装修新房,他与重庆道春凯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道春凯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规定,如果装修材料是假的,公司要赔偿他100倍的价款。
在装修过程中,一款价值300元的蹲便器不符合合同约定,陈先生将此案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道春开斯公司若为假货需赔偿三倍价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改判道春开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一百倍价款”赔偿3万元。
合同规定“假一赔百”
发现实际商品与协议不符
陈先生在南岸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去年6月12日,陈先生与道春开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道春开斯公司选用的材料是假的,他要赔偿100倍的价款(以现金支付)。合同附件中,道春开斯公司提供的蹲便器品牌为马可波罗。
去年8月,装修进行到一半时,陈先生发现蹲便器并非合同约定的“马可波罗”,而是印着“Macoplco”英文字样。经查证,并没有这个卫浴品牌。一位从事装修行业的朋友告诉他,这款“Macoplco”蹲便器“在市场上四五十元就能买到”。陈先生与道春开斯公司争辩无果后,将道春开斯公司告上法庭。
“一假三赔一”案一审
二审按照合同约定“假一赔一百”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马可波罗蹲便器的平均销售价格不低于300元/台,陈先生以此作为赔偿依据,请求法院判令道春案公司按照承诺赔偿3万元,“若产品是假的,则赔偿一百倍”。
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00元,但陈先生并不服气,当时就决定上诉。
2月底,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假一赔一百”惩罚性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优先原则,上诉人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根本没想到会赢这场官司。”陈先生收到判决书后十分惊讶。随后,记者致电道春凯斯公司,工作人员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采访。
重庆康宇律师事务所陈晔认为,“假货三倍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二审法院进一步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民法精神。合同中约定“假货一百倍赔偿”,是一种合同,这样的判决是对合同精神的尊重。据了解,“假货一百倍赔偿”是全国最高的赔偿比例。本报记者 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