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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女子打扫卫生时踩到防护窗,从17楼坠楼身亡。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建设部110令最新

很多人利用家中安装的防护窗来养花、晾衣服、打扫卫生。顽皮的孩子有时也会把防护窗当成游乐场……然而,防护窗真的能防范这些日常行为吗?5月19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因房屋装修需要,范某找到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其家安装防护窗。安装的防护窗为外凸式,防护窗下方靠近房屋卫生间的地方留有安全门,作为放置空调主机的开口。安全门由两个合页和一个锁固定。安装后,杨某在锁处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范某也未上锁。防护窗安装完成后,范某又买了一层不锈钢板,焊接在防护窗下方。一个月后,范某的母亲万某(体重约97斤)站在房屋防护窗内打扫卫生,因防护窗下方的安全门突然倒塌,从17层高的防护窗上坠落身亡。范某将不锈钢店告上法庭。

一审:不锈钢店承担10%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防护窗主要起到防护作用,防止外人通过窗户进入室内,防止人、物从窗户坠落,而非日常活动场所,不能踩踏。本案中,万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体重近百公斤,在对17楼防护窗内进行清扫时,缺乏安全意识,忽视安全防护,未尽到注意义务。

此外,范某在防护窗安装近一个月后未及时锁好安全门,并在防护窗底部加装了一层不锈钢片,遮盖了安全门的位置,让人难以察觉到安全隐患的存在,导致踩踏安全门时无受力点,导致坠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属于劳务承包关系,承包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不锈钢店则按照范某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防护窗生产、销售工作,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被告也承认,按照规定,防护窗不能伸出窗外,但不锈钢店明知违反规定仍进行生产、安装。因此,不锈钢店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判决不锈钢店承担万某死亡损失的10%即75630.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不锈钢店认为不应承担万某死亡赔偿金,上诉至衡阳中院。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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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衡阳市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对于争议焦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万某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其自身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在伸出窗外的非承重外墙上制作了防护窗,其制作的防盗窗交货一个月后活动铰链发生断裂,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也是万某坠落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防护窗不一定能起到防护作用,防护窗如果制造、安装不达标或者使用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修改造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装饰人员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改造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应当在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如需改变,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悬挑防护窗等产品改变住宅外立面,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除了威胁家人安全外,也威胁路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坠物,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生命逝去的教训不容忽视,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他人,加强防护窗的关注与维护都刻不容缓,防护窗承受过大的负荷,是生命无法承受的负担。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如、实习生张嘉懿、通讯员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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