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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限购!!!限购政策大连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2018]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规定所称常住家庭,是指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婚、离婚、丧偶等单身成年人,以个人为常住家庭。

2、本规定所称本地户籍常住家庭,是指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各区、市、县、试点区本地户籍的常住家庭,否则为外地常住家庭。原在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大专院校学生、驻连云港现役军人,可按照本地户籍常住家庭标准购买住房。

3.本规定所称家庭共有房屋的范围,包括登记在本家庭全体成员名下的所有现存产权房屋和已登记签约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同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视为各自共有。

4.对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含家庭成员中部分为本地户籍的家庭),以及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暂停向其销售限售区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高新园区)的住房。

5、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家庭,能够提供自申请购房之日起2年内在本市连续12个月及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校学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大学毕业生除外),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补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不予认可。

六、本文件实施前,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意向费、定金或首付款等等待网络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开发商应于本文件实施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报送购房者名单及对应房源信息,已报送的购房者不属于限购范围;逾期未报送的,由开发商凭本文件实施前打印的正式首付发票报送的购房者不属于限购范围;本文件实施前已签订买卖合同并能提供完税证明,发票开具日期为本文件实施前的二手房不属于限购范围。

7. 拆迁、房改、房屋互换、继承或遗赠、离婚分割、司法判决或调解、夫妻间房屋所有权变更、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不适用限购。购买人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再购买新房视为已经拥有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的,不适用限购。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不适用限购。

8.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前,买受人应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等有效证件(证明)到大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申领《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地址:五一广场黄河街88号房地产登记中心政策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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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与其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由公安部门核实亲属关系;买受人与其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由民政部门核实婚姻关系;成年人未婚、买受人离婚、丧偶的,由民政部门核实婚姻状况;非本市常住家庭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在本市连续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驻大连现役军人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驻大连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将发给《购房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商或经纪机构凭《购房资格证明》签订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合同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时,将对提交的《购房资格证明》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家庭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购房资格证明》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九、根据本文件有关规定,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受理购房资格申请,负责核实、认定购房家庭住房条件并报送限购系统;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认定购房家庭家庭成员情况并报送限购系统;民政部门负责核实、认定购房家庭婚姻状况并报送限购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认定购房家庭社会保障状况并报送限购系统;税务部门负责核实购房家庭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并报送限购系统;房地产登记中心对以上部门认定、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发给《购房资格证书》。 购房资格证明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上述顺序由各部门人员组成,各司其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协调解决并告知当事人的事项,由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办理。

10、《购房资格证书》仅供买房人签订网上合同、登记二手房交易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1.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购住房取得房地产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时间自房地产证核发之日起计算。通过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继承、遗赠等方式获得的新购住房,不受限售限制。

12.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者,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者购房资格,违反规定签订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中介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规定自2018年3月22日起在本市施行。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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