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人社厅副厅长项博伟走进“政风热线”时,常州听众潘先生反映,他今年2月入职全友家具生活馆担任安装工,上班第一天在给客户家安装家具时,被重达300多公斤的大理石桌面压倒,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老板只给了他1000元赔偿金。他到当地街道人社办申请工伤认定时,对方称没有合同、没有同事作证,不受理申请。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前去调查,发现潘先生与店长签订了赔偿协议,可作为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
今年2月,潘先生在客户家中与同事一起搬动大理石桌面时摔倒,他仰面躺着,大理石桌面盖住了他的胸部,后来CT扫描显示背部胸椎压缩性骨折,骨折面积达20%。
“大理石压在胸口,疼得难以忍受,呼吸困难。我被送去医院做了CT检查,发现有两处压缩性骨折,其中一处压缩了20%。当时正值阴天下雨……在床上睡久了腰就疼。”
潘先生保守治疗花费了两三千元,他多次前往加盟店,店长唐经理和老板孙健谈过后给了他一千元补偿金,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潘先生认为应该办理工伤认定,但加盟店称试用期没有签合同,不同意办理。他到自己工作的常州市武进区南夏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称自己没有劳动合同,要求提供两名以上同事的证词。潘先生找到了五名在事故现场的同事,但他们均拒绝写书面证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所说的劳动合同和两名以上同事的证词只是办理工伤认定的常见基础材料,潘先生无法出示。 然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敏锐地发现,一份承认潘先生工伤的书面赔偿协议上,有店铺经理唐某的签名和手印。
“(你去南夏树的时候给他们看过吗?)是的。(他们没接受?)没有工人出示证明。我去了南夏树(人社局)两次。(你给他们过两次协议吗?第一次给他们看过协议吗?)是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敏锐地把握住这个非典型证据。但这个证据也存在瑕疵,那就是赔偿协议上只有唐店长的手印,却没有公司的公章。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毛东霞说,他们已经对唐做了笔录,但担心全友家具生活馆不承认唐店长的身份,也没有在生活馆找到唐的社保记录。
“(就是店长承认自己是公司员工,说是工伤,但还要证明店长跟公司有劳动关系?)我怕公司把店长也开除,后面都找不到他,他说这是店长个人行为,跟我们公司没关系,他搞私活,他有货源,他专门找人帮他搞私活,我们当时就很担心这个。”
人社部工作人员还提到一个细节,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店长唐某曾给老板孙建打电话请示,笔录中也补充了这一点,表示赔偿是全友家具生活馆的企业行为。
目前,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潘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将向全友家具生活馆发出工伤认定证明通知书,举证责任倒置,将在15日内核实潘先生不是因工受伤,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最终结果。
现行劳动法规定,入职第一个月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必须在入职第一天签订。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实际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虑了企业可能提出的各种理由,也提醒普通工人入职时要保留好工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