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政务服务局二楼)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7 月 21 日
白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纳、转移、提取、贷记、结息、核算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本市常住,持有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心指定地点办理缴存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原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账户登记时,经管理中心同意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中心业务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章 保证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不得低于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不低于10%,最高不超过24%。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月缴费金额上下限和缴费比例按照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每年只调整一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少缴。停缴3个月(含3个月)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住房公积金拖欠、停缴3个月以上的,由中心予以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费年限从解封缴费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入驻用人单位公积金账户,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心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将其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开立的灵活就业缴存账户。 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时间自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开立、缴存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守《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或大修自有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买住房的,可以到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按照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 监察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中心定期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审核,督促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心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白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其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是指在本市申请商业性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内,申请将其商业性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商对公贷款的管理机构。商对公贷款具体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对公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申请人须符合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转售(二手)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
(2)申请人在我市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近2年无逾期还款记录,资信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用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取得《房地产证》,权属清晰,能够正常设立抵押权。借款人为《房地产证》载明的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商业银行须为商业贷款抵押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并同意借款人申请商业对公贷款。
(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用管理中心住房购买住房且一年内未发生过任何提款行为。
(6)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还未被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住房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二手房交易贷款政策执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四舍五入至1000元以上的整数倍。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值、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按照管理中心转售(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政策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办理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申请商业对公贷款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其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先还款再申请贷款;二是以以其购买的住房作为优先抵押申请直接贷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十条 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先还后贷: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并解除抵押,按照转交易(二手)住房贷款模式办理商对公贷款业务。
1. 报名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办理商业贷款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提出“商对公贷款”申请,委托银行提供贷款咨询等贷前服务,并进行贷前调查、房屋评估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签订借款合同。
3.原贷款结清。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
4、抵押登记: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注销原抵押登记,申请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5.贷款发放:委托银行录入新的抵押登记并发放贷款。
(二)要求:
1、原件:身份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协议》、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未偿还余额证明、房产抵押证(复印件)、房屋估价单(评估报告)、I类银行卡。
2、网上核查:结婚证、工资收入、个人信用报告、契税信息、户籍信息等。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复议、变更。
第十一条 以所购住房作为第一抵押的直贷:借款人无需结清商业贷款,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优先增加第二抵押权人,优先发放商对公贷款,在借款人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再解除住房抵押。
前提条件:商业银行与管理中心须签署《白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抵押业务合作协议》,且商业银行与公积金托管人须为同一家银行方可办理。
1. 报名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办理商业贷款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提出“商对公贷款”申请,委托银行提供贷款咨询等贷前服务,并进行贷前调查、房屋评估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签订借款合同。
3、办理优先抵押:贷款申请人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优先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
4、贷款发放:委托银行收到房地产抵押次级登记凭证后,予以备案,并通过转账方式将商业对公贷款资金转入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5、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借款申请人须于贷款发放当日到商业银行办理原贷款结清手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余额之间的差额,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存入指定还款账户)。
6.商业银行所贷住房抵押解除:商业银行应于贷款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抵押解除手续,并将《抵押解除登记证》交委托银行留存。商业银行所贷住房第一优先抵押权解除后,第二优先抵押权人自动成为第一优先抵押权人。
(二)要求(原件):
1、原件:身份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协议》、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未偿还余额证明、房产抵押证(复印件)、房屋估价单(评估报告)、I类银行卡。
2、网上核查:结婚证、工资收入、个人信用报告、契税信息、户籍信息等。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复议、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商业对公贷款,在还清商业贷款、取消抵押后,有下列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之一的,不予发放商业对公贷款:
(一)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
(二)在原抵押房屋上设定其他抵押。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查封保存。
(4)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对公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联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同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组合贷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
第四条 本市组合贷款业务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共同承办。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 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求且仍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所在房产(或建筑物)须符合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入备案条件,且借款人须以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抵押并提供担保。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准入登记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或楼盘),管理中心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白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准入和登记条件的,商业银行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查批准。
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管理中心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商业银行按照其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批准和发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并承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自行完成。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委托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委托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负责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对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借款人须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同一抵押物,将该住房全额价值抵押给委托银行,并配合委托银行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一般账户(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提供分期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按照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算本息。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商业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第三章 组合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须为普通自住住房。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组合贷款:
(1)借款人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已付清全部房款;购买现有住房(二手房)的,已办理变更登记及过户;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办理了商业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联排别墅、商业楼、综合楼、公寓、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房地产,或购买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有产权争议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三)借款人个人信用不良: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有呆账、核销、强制执行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章 组合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按照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提前整额偿还贷款除外)。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30%(含),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商业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70%(含)。
第五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资料。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照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交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
1. 新增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网上签署、备案购房合同;
3.预付款收据;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5.主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1类银行卡;
6.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二手房贷款
1、卖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一级银行卡;
2.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首付款收据、一级银行卡;
3.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先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提出贷款咨询及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受委托银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应初步核算确定公积金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商品住房组合贷款联系表》(2份),由借款人转交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商品住房组合贷款联系表》和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确定商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在《商品住房组合贷款联系表》中填写审查结论并加盖业务章,借款人持1份到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作为附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借款人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贷款申请,按照先管理中心、后商业银行的顺序办理贷款手续,并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委托银行应打印《合同签订通知书》,并将相关手续转交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商业银行办理完商业贷款审批手续后,商业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抵押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商业银行应当持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证》(预登记)原件交由商业银行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预登记)》后,委托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分别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结清。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后,应持管理中心分别委托的委托银行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组合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组合贷款合作的商业银行开立通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同一还款账户的,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贷款的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借款人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应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的还款日期由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按月还款、部分提前还款、一次性提前还款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应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在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全部及利息偿还完毕后,方可办理注销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应当在《房地产登记证》中标注各自在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金额、比例,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以欺诈手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贷款的;
(二)抵押物损坏,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未按要求获得新的抵押物;
(3)未经贷方同意的借款人,拆除,出售,转让,捐赠,确立居住权或抵押,或抵押抵押权的财产;
(iv)借款人的贷款逾期期限达到或超过房屋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
(5)借款人拒绝或阻止贷方监督和检查贷款的使用;
(6)由于借款人影响贷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利益而引起的其他情况;
(vii)借款人违反了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在由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通知后未能纠正违规行为;
(viii)借款人,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28条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则只能在公积金贷款完全解决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房屋储备金帐户及其配偶的余额才能偿还。
第29条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合同,需要处置抵押品或追求第三方的联合和几个责任,则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以相应的余额比例偿还两个贷款合同的余额,如果从抵押品处置获得的价格不足以延续其索赔;
第30条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公积金基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主要和利益,并且按照合同中的同意全额偿还,并且任何一方连续三个阶段(包容)或六个累计期(包含)或更多期(包含)或更多一方,原则上,商业银行应立即根据法律和赔偿律师诉讼,并将诉讼立即签订。
管理中心还有权直接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以根据法律欠下的公积金贷款债务总额,并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在合并贷款中的第31条,当商业银行或管理中心根据法律启动诉讼并需要处置抵押品时,应同时宣布这两项“贷款合同”,并应同时宣布诉讼,并应同时全部偿还Provident Fund Fund贷款的本金和利益。
第32条鉴于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的使用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不应单独包装并处置商业贷款部分的索赔,应向商业银行或管理中心发起诉讼,并根据法律申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33条本规则中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均应按照“ Baicheng Housing Provident基金贷款管理措施”及其补充解释以及相关的国家,省级和市法规来处理。
第34条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负责组织和实施这些详细规则。
第35条这些规则应在出版之日生效。
在2023年调整拜兴市住房公积金捐款基地的上限的通知
所有住房公积金付款单位:
根据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普罗旺斯基金收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Enlai County和Tongyu County)于2023年被调整为18,212.74元。
请通知。
Baicheng Housing Provident基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