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活动的
禁止行为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参与各方要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一)不得影响房屋主体和人员安全
各装修人、装修企业不得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变动、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超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未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通过加层、背包搭建建(构)筑物、开挖地下室等;
4.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5.未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7.装修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绳)、安全帽从事超过2米高处作业;
8.装饰装修现场临边洞口不搭设可靠的防护栏杆进行施工;
9.使用自制电动葫芦等吊装设施;
10.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
各装修人、装修企业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2.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消防设施;
3.占用、阻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
4.违规动用明火和焊接作业;
5.违反规定将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三)不得影响房屋功能安全
各装修人、装修企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安装空调室外机、窗;
4.未经区经济信息委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